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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思考
积极探索 寻求对策 不断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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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 寻求对策 不断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

--当前妇女儿童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新世纪的主人,是综合国力竟争的人才资源。妇女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新世纪振兴中华民族的事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状况对社会进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商丘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儿童优先”原则,提高妇女生活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在推动妇女儿童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妇女儿童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在自身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认真分析,采取措施,推动妇女儿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

(一)女性就业问题不容忽视。

与男性相比,女性就业特别是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难度较大。尤其是年龄偏大、身体素质稍差的女工就业选择面更小。这部分劳动适龄人口多数是家庭的主要支柱,培养子女就学,瞻养老人等开支不小,职业不稳定,收入难提高,将更直接地影响职工家庭生活。另一方面,女职工技能素质偏低使其在职业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将被知识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所代替,对女工的知识结构、知识水平、知识储备和知识更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低素质女性将更多地处于不稳定、低水平的就业状态下。

(二)妇女干部培养选拔力度有待加强。

一是女干部配备比例偏低,截至2009年底,商丘市共有县(处)级女干部153人,占全市县(处)级干部总数的11.3%,在领导干部队伍中所占的比重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女干部正职偏少,全市县(处)级女干部正职实职18人,占全市县(处)级女干部11.7%。女领导干部在党政班子中多是“成员”,少有“班长”。三是女干部担任重要岗位偏少,岗位轮换交流慢。通过调查发现,女性党政班子成员,供职岗位单一,从事党群、文、卫工作的多,主管经济的少,严重存在着重配备而轻使用现象;此外对女干部换岗交流更少,卫生、教育等女性人才相对集中的单位女干部出不去,女性干部就地提拔,轮岗使用的数量、速度远远低于男性干部,使部分优秀女性人才有平台却无舞台。四是女干部后备力量储备不够,女党员比例偏低,农村女性进“两委”难,这些均阻碍了女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发展。

(三)婚检率急剧下降。

2003101日起,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前医学检查为自愿选择,由于群众的健康意识、文化素质等原因,主动选择婚检的非常少,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有关资料显示,,2008年商丘市婚检率由2000年的23.4%下降为4.22%,婚检对优生优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缺乏婚检这道保障“优生优育”的屏障,一些隐性疾病、家族遗传病或携带的病毒,都极易成为未来伴侣、孩子乃至整个家庭健康和幸福的“杀手”,初生婴儿的缺陷率有可能出现明显上升。

(四)自然环境有待改善。

由于经济发展、地域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农村的卫生状况仍然较差。农村卫生厕所、基础设施建设还较薄弱,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比较低,农村饮用水的安全和质量得不到保障。

(五)未成年人社会文化环境亟需净化。

近年来,商丘市在整治未成年人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次又一次地清理整顿,一批又一批地查封、关闭,加大监管力度,在一段时间内,对文化市场的违规经营和不良文化的泛滥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往往在清理整顿之后,又出现反复。那些违规经营者在对付监管的手法上,也变得越来越隐蔽。如在网吧管理方面,虽然通过集中整治活动,取缔了位于中小学校附近的网吧,吊销了一批非法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但未成年人在节假日期间进入网吧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要继续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六)留守儿童生存状况亟需改善。

一是学习成绩较差。大部分留守儿童同爷爷奶奶等祖辈生活在一起,这些老人年龄大,文化程度偏低,在学习上无法给留守儿童切实有效的帮助和辅导,不重视与学校沟通和配合,不能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等情况,错过了及时教育孩子的机会,影响了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二是部分孩子性格孤僻。由于外出务工的父母常年在外奔波,回家次数少,与留守子女联系少,对孩子的成长缺乏足够的关注和指导。青少年正处于情感、性格变化的转折时期,长期与父母分离,极易使他们变得内向、自卑、孤僻。另外,通过调查发现,在留守儿童中,放纵溺爱型家长的比例较高,助长了其自私任性、霸道蛮横、以自我为中心等极端性格。三是存在安全隐患。对于环境适应能力较差,自制力较弱的孩子来说,加强安全防护工作至关重要。但由于学校、家庭之间存在安全衔接上的“真空”,学校不可能面面俱到,监护人又普遍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防护能力,导致留守儿童伤人或被伤害等安全问题的出现,有的儿童曾经发生过溺水、触电、打斗等意外伤亡事件。

   

(一)加大促进妇女就业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力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通过加强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为女性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重视做好女大学生等女性新生劳动力的创业就业工作;二是面对失业、转业女性群体,努力开发适合她们特点的就业岗位,如社区保洁、社区家政服务等,努力帮助她们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与此同时,做好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工作;三是根据职业变化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就业前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素质,帮助她们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她们的就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在保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方面,继续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加大对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合法劳动权益。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标准,建立和健全女性劳动安全及卫生保健设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劳动;继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于违反《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二)重视培养选拔妇女干部,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

各级各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认识,提高对妇女政治权利的认识,使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高妇女的地位。有关部门应按照市委确定的配备女干部的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做好选拔女干部工作。人大、政协换届选举时,做好女代表、女候选人的推荐工作,保证女代表、女委员比例有所提高;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中录用干部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在换届和届中调整领导班子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女干部。同时要加强女后备干部和基层女干部队伍的建设,激发女性参政议政的热情,强化女性竞争意识,提高女干部的宏观决策、参与竞争的能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新颁布的《婚姻管理条例》取消了对婚前医学检查的硬性要求,但并不否定婚前医学检查对结婚生育的重要性。为避免婚后出生有缺陷的孩子,婚姻登记部门及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婚前检查对优生优育以及对家庭幸福的必要性。同时要加强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婚前保健服务,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城乡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妇女的生存环境。

做好环境治理规划,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各类污染,把各种公共场所的污染指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避免有害物质对妇女儿童的危害。特别是要改善农村妇女儿童的生活环境,加大农村改厕工作力度,为农村妇女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五)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氛围,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一是政府要完善我国影视、音像保护法律体系,加大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力度,依托荧屏、互联网等各种渠道,有计划、有目的地发布对青少年成长和发展有利的科学文化信息。二是文化、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加强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不准在学校200米内设网吧,不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等,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真正净化网络和校园周边环境。三是宣传、文化、广电部门应坚决查处各类有害、非法、盗版文化产品,把住影视节目审查关口,禁止播出不宜于未成年人观看的影视剧、影视动画片和纪实电视专题节目,遏制广播电视及书报刊出版的低俗之风现象。四是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学校可组建广播站、电视台、艺术团等学生社团,办好板报墙报、校刊,开展重大节日、纪念日的主题教育,并鼓励参加省、市、区等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利用这些形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丰富未成年人的生活,陶冶他们的情操和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五是建立各种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政府部门要在资金上加大对校外活动场所的扶持力度,建立儿童活动中心等各种未成年人文化活动场所,活跃和丰富当地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满足广大未成年人活动的需要。

(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是引导家长正确处理生产致富与子女教育的关系。教育家长不能以牺牲孩子的成长和未来换取眼前的暂时利益,明确教子的法律责任,指导家长经常保持与孩子和学校的联系,及时掌握了解孩子的学习和思想动态,督促监护人真正担负起教养和看护孩子的责任与义务。二是充分发挥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作用。在家庭功能不健全的情况下,学校应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关爱与帮助,使之成为留守儿童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场所。三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消化或就近转移。将农村劳动力就业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改善小城镇的投资环境,千方百计增加农村就业机会,使部分农民能在本乡或本县打工,缩短务工农民回家周期。加强农村吸引外资力度,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以便有更多的时间与家人特别是未成年儿童团聚。

 

             商丘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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