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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他人同居婚姻破裂 离婚后女方讨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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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他人同居婚姻破裂 离婚后女方讨要说法

 

[简要案情] 王艳与李军在结婚三年的共同生活里,经常吵架,生活很不和谐,双方于200812月登记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形成一致意见。20093月,王艳听说李军早在他们离婚前与另一位女子刘兰在一起生活,王艳向李军质问,李军并不否认,并得意地说刘兰在他和王艳离婚前就怀孕了,王艳对李军的话悄悄地进行了录音。王艳思前想后,认为原来夫妻感情不和,是因为李军有了外心,刘兰扮演了第三者的角色,便找到刘兰、李军讨个“说法”,对方不予理睬。于是,王艳于当月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兰、李军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判决]李军向王艳支付赔偿金8千元,驳回了王艳要求刘兰赔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王艳为什么不能要求刘兰进行赔偿?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是无错方可以要求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虽然刘兰对李军的离婚有一定的过错,但她不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因此,王艳不能向刘兰主张权利。而李军在本案中是有明显过错的,因为在其离婚之前,刘兰已经有了身孕,说明是李军的婚外同居行为造成了离婚,我国《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一条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此,法院判决李军对王艳进行赔偿是正确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配偶一方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不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错方既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具体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种情形是指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生活中的争吵不能说是家庭暴力。

第四种情形是指虐待、遗弃行为。

虐待是指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进行摧残迫害的违法行为。

遗弃是指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违法行为。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因为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但拒绝履行,对其生活状况不管不问的情形。

 

  如果说夫妻双方有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是不是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呢?

不是的,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照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支持的。同样,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该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还有一种情形,如果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只是同居关系或者双方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无过错方也不能够依照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因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现在有很多的人并不知道法律有可以要求有过错方进行赔偿的制度,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怎样才可以得到保护呢?

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让离婚当事人明确法律的规定,及时做出是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当事人如果选择了请求损害赔偿,是在什么时候提出呢?

具体分三种情形: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列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在这个案例中,王艳和李军并不是诉讼离婚,而是协议离婚,如果李军说,我们本身就没有牵扯到打官司,在协议离婚时王艳也没有要求赔偿,现在已经离婚了却来起诉我要进行赔偿没有道理,法院不能受理。他这种观点正确吗?

他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解释(二)》有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而本案中,王艳既没有在协议离婚时表示放弃该项请求,也没有超过一年的期限,因此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如果王艳也具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有过错的一个情形,她还能不能够要求赔偿呢?

不可以的,因为四十六条规定的很明确,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有资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这种情形下双方都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的民事赔偿不能完全等同,不存在区分过错大小,也不存在双方过错相抵之后要求赔偿的问题。

对于赔偿的范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门性的法律规定)《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赔偿数额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至于物质损害赔偿,应当按照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 案件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魏晓云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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