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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债务 仍由双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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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债务 仍由双方偿还

              

〔案情简介〕

高某欠刘某10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对方一直不予偿还。2009年春节过后,刘某又找到高某,而此时高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协议,说自己已与妻子离婚,协议约定所有的财产给了女方,债务归高某,但自己现在一无所有,等将来有钱了再予归还。刘某无奈,于20095月将高某与李某二人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高某、李某二人对该债务进行偿还,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在高某、李某二人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债务由高某偿还,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决由高、李二人共同偿还呢?

我国婚姻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该条规定说明,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的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支付请求权;同样,法院对于夫妻债务承担的判决也只能约束夫妻双方而不及于债权人。有了这样的规定,债务人如果想要通过离婚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就不再容易,债权人的利益会因此得到应有的保护。

 

 

在刚才这个案例中,如果高、李二人确实基于感情上的原因而非逃避债务的目的而离婚,并且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也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李某因为法院的判决偿还了刘某的债务,他们有关债务承担的约定不是没有意义了吗?

不是的,高、李二人对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虽然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在高、李二人之间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李某就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向高某进行追偿,高某应该予以偿还。

该案例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往往是以一方的名义借款,这种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它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属于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呢?

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要由债务人来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务属于一方个人所负的债务才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否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清偿。

相对于共同债务来说,还有哪些债务能够明确为个人债务呢?

在一般情况下,以下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等。

对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偿还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都要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在离婚诉讼中,常发生的还有本来双方并无债务,但其中一方却在离婚时提出曾为夫妻共同生活举债的情况,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这种情况的确存在,一方在离婚时突然提出曾因共同生活而向某位亲友举债,并有该亲友予以作证,其目的是为了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由二人分担,从而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遇到这种情况,另一方如果要否认该笔债务的存在,依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要由否认的一方举出对方伪造债务的证据来。

否认债务的一方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呢?

这种情况下,借据上写明的借款日期是个很关键的问题。否认债务的一方应当把有关那一段时间内的家庭经济状况的各种证据收集起来,比如工资单及购物发票等,以证明当时完全有能力凭自己的正常收入支付生活所需的各项花费,根本用不着靠借债来过日子。再证明那一段时间内生活中没有什么意外事件发生,也没有做买卖需要本钱,对方所称的借贷之举完全没有必要。加上能够为此作证的一般为对方的亲友等因素,法院的审判人员也会综合分析考虑。另外,也可以申请法院对借据作笔迹鉴定,如果鉴定书写日期与借据显示日期出入很大,则可以认定为伪造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伪造债务一方要面临的是对共同财产的少分或者是一无所有,这条规定也为企图伪造债务的一方敲响了警钟。即使是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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