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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婚姻家庭辅导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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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妇联、民政局:

  为进一步探索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创新调解和解模式,树立文明家庭新风、促进家庭和睦、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商丘市妇联、商丘市民政局决定在婚姻登记部门建立婚姻家庭辅导室,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建立婚姻家庭辅导室的重要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婚姻家庭纠纷呈现数量增多、内容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加大的新趋势,若不能及时有效化解,极易引发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甚至诱发刑事案件。加强婚姻家庭辅导室建立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婚姻关系、创建和睦家庭、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婚姻家庭辅导室建立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协同推进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解决,努力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为推进平安商丘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婚姻家庭辅导室建设标准

  各县(市、区)妇联、民政部门要加强婚姻家庭辅导室的标准化建设,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按照“四有”的要求进行建设,“四有”即有办公场所、有专人负责、有职责制度、有登记台帐。

  (一)有办公场所。即有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为婚姻家庭辅导室的建立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等设施。

  (二)有专人负责。即婚姻登记处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辅导室的日常工作,配备兼职婚姻家庭辅导员。同时,由妇联面向社会广泛招募律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辅导员参与调解服务,为婚姻危机当事人提供法律、心理咨询和调解工作。

  (三)有职责制度。即规范婚姻家庭辅导室的工作内容、任务和范围。

  (四)有登记台账。登记台账主要包括来访登记本、调解文本等。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当对所有的工作项目进行登记,指导当事人填写《婚姻家庭辅导室来访登记表》,并查阅填写是否完整,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调解文本要做到一事一卷,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分时间、分类别妥善存档保管。

  三、婚姻家庭辅导室职责范围和工作原则

  (一)工作职责。开展婚前培训,对申请婚姻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家庭观念、责任意识,帮助其做好进入婚姻状态的准备;开展婚姻辅导,提供婚内心理调适服务,帮助夫妻学会经营婚姻、化解婚姻危机的技巧,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改善婚姻家庭关系;开展离婚疏导,在离婚登记阶段,进行情感危机干预和调节,开展专业化、人性化的调解和疏导,提供法律咨询,疏导负面情绪,化解矛盾纠纷。

  (二)工作原则。一是要坚持自愿平等协商原则,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参与、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婚姻家庭辅导;二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三是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三)工作范围。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双方当时人提供婚姻辅导、纠纷调处、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指导帮助。

  四、建立婚姻家庭辅导室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是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深化和睦家庭创建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妇联与民政局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加强联动创新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研究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推进婚姻政策咨询、婚姻知识宣传、婚姻情感疏导等婚姻辅导服务项目,共同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强化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妇联与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对没有建立婚姻家庭辅导室的县(市、区)督促尽快建立,已经建立婚姻家庭辅导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同时切实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室的作用,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妇联与民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强化信息交流互通,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婚姻家庭纠纷特点规律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整体推动婚姻家庭辅导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三)依法规范运作。市妇联、市民政局将采取调研、走访等形式对婚姻家庭辅导室的成立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推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各县(市、区)要按照工作原则、职责范围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妇联、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共同制定婚姻家庭辅导员的培训方案,强化对婚姻家庭辅导员的教育和培训,以提升婚姻家庭辅导员的服务能力,提高婚姻家庭辅导员的业务素养。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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