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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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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飞来债务 共同分担难定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610月登记结婚,1999年李某下岗以自己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挂面厂。20125月,王某以李某经常不回家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同意离婚,但同时主张他在2010年曾向朋友刘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挂面厂。王某对此矢口否认,并要求对李某出具的借据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近期书写。

[法院判决]法院对于20万元债务未认定为共同债务。对于该挂面厂,判决仍归李某经营,同时根据对该厂的评估价值40万元,由李某给王某20万元的补偿。

[律师说法]法院对李明所称的共同债务没有认定的理由。在离婚诉讼中,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夫妻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的主要标准,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一方面,李某出具的借据是近期书写,在这个时候,夫妻关系已恶化,说二人合意共同举债,有违逻辑和生活常理。同时,李某并没有足够的证明证明借款的合理原因、用途、去向等情况,更关键的是他所称的借款时间与出具借据的时间明显不一致,王某对借款又予否认,为了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共谋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对这种债务一般不予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另案起诉。

对于挂面厂的经营,法院判决的依据。首先,对于挂面厂的经营是李某、王某婚后投资经营的。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厂的经营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由于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主张该厂仍由自己经营,王某也不愿意经营该厂,依据婚姻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在离婚分割时,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所以,法院判决仍由李明经营,同时李某给予王某补偿款20万元。 

---- 案件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魏晓云律师提供

 

虚报年龄来登记 宣告无效却被驳

                                

[案情简介]王某,女,1988年出生,200512月经人介绍与赵某相识。20066月,王某在其年龄不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用假身份证与赵某登记结婚。2009年,王某外出打工过程中认识了刘某,两人在交往中产生了感情,王某在与丈夫赵某协议离婚不成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自己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因此请求法院宣告与赵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婚龄是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王某虽然在结婚时确实未达到法定的婚龄,但其在申请宣告与赵某的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 案件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魏晓云律师提供

 

再婚夫妻共购房 遗嘱继承起纠纷

                             

[案情介绍]王某的父亲王老先生逝世于2006年,生前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自己的一套住房由王某继承。该套住房为王老先生生前与老伴也就是王某的继母李女士共同生活期间购买。该住房房款是在王老先生生前交付的,但房产证是在王老先生去世之后才下来,李女士就把房产证的名字直接变更到自己名下,但对王某进行了隐瞒,王某直到20084月才得知房产证已经发到李女士的手中,便向李女士提出该房屋有一部分产权应该由自己继承,但被李女士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于20096月将她的继母李女士告上了法庭。李女士辨称,房产证是自己的名字,王某无权继承,并提出王某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该房屋的一半产权由王某继承所有。

[律师说法]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上则案例谈到的是遗嘱继承的效力问题。遗嘱是死者生前所立的,于死后生效的、处分遗产或事务的法律行为。遗嘱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时间。同时,还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件不齐备的不能生效。

 本案中,王老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但是,该份遗嘱处分的房屋是王老先生和李女士的共有财产,王老先生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他个人的部分所有权,其遗嘱效力不能及于整套房屋,而只能是房屋产权的一半。所以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的一半由王某继承所有。

 ---- 案件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魏晓云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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